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和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放宽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
凡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余额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申请人只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即可办理,不需要出具任何其他证明材料。2016年职工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为:每个申请人每年一次性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元,年度内任何工作日均可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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